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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领结婚证同居两年及以上的,酌情返还彩礼

什么是结婚彩礼?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一切向钱看”等拜金主义思潮下,“结婚彩礼”开始重新进入中国老百姓的视野。与西方婚姻习俗不同的是,在中国,“结婚彩礼”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嫁妆),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丽接受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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