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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数额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现实中,有的父母却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让其探视子女呢?
答案是否定的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韩**与杨**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某某(2011年12月1日出生)归杨**抚养,韩**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审法院判决韩**每周探视婚生女儿杨某某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韩**亲自将孩子从杨**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韩**将孩子送回,杨**应予以协助,现杨**以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提出上诉。现韩**以杨**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来院。
(二)裁判结果
抚养费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杨**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案例判决结果,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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