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口坤和婚姻家事团队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家庭财富管理
坤和婚姻家事律师团,由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的骨干成员组成;经过二十余年的传承和创新,逐步建立成一支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婚姻家事团队,团队成员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技能扎实,人脉资源广... 详细>>
律师姓名:坤和婚姻家事团队
电话号码:0898-68594539
手机号码:18289772776
邮箱地址:18289772776@139.com
执业律所: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1605室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关于军人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以婚龄乘年平均值,其所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呢,军人转业费用有什么归属性质?下面本律师将对此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军人转业费用有什么归属性质
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军人转业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整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坤和婚姻家事团队,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解答您的疑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