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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分割方式,协议分割和法定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均平分割,一方对家庭做出特殊贡献的、付出较多的,可以多分;一方具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多分;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夫妻财产该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分配原则是怎么的?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由约定的共同财产和法定的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
2.1、约定财产的广泛性。
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2.2、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3、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2.4、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2.5、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1 、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1.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1.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只归一方的,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1.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
1.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1.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1.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基本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1.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3.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3.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5.1、重婚的;
3.5.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5.3、实施家庭暴力的;
3.5.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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