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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最新关于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问题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理解与适用:


1、条文含义。

(1)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其主张已穷尽举证能力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后申请进行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进行鉴定也不能提供任何反证或者反证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为前提。

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明程度的要求:

首先,相关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的规定。

相反案例1956年9月25日,最高院给河北高院的《关于徐某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徐某某1954年4月与高某某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因此小孩究竟为徐某某与谁发生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竟系谁所生。根据请求所提情况,徐某某的丈夫向徐某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按这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所举证据是否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

(3)另一方没有反证又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包括了本人拒绝配合及控制未成年子女配合。

(4)可以推定的规定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原则。因为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亲子身份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5)据推定所作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且仅能通过再审判决确认恢复亲子关系,而不得由当事人持亲子鉴定结论而自行声明生效判决为无效。


2、具体案件类型。

(1)离婚诉讼中母亲主张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请求判决由自己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诉讼中父亲提出其与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所出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请求判决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女方赔偿自该子女出生以来的抚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3)单独提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4)单独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5)在继承纠纷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法定继承人身份引发的亲子关系纠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继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请求参与遗产分割。

(5.1)否认婚生子女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只能由夫或妻一方提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无权提起否认他人婚生子女诉讼。

(5.2)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适用亲子鉴定

首先,如果当事人所举证证据或者法院调查所取证据足以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没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东莞一法院案例

其次,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使人足以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另一方虽加以反驳,但又没有任何相反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只是希望通过亲子鉴定证实或者否认其怀疑,则受诉法院不宜轻易支持其关于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亲子鉴定可能给其婚姻家庭和配偶、子女带来的伤害,对于确实没有证据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前面的相反案例


4、应当注意的问题

(1)第一款规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一方是夫或妻一方,但是并不限制离婚后的当事人或者成年后的子女提起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提起第二款规定的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应是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此类案件中是否推定成立亲子关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东莞一法院认领两岁幼儿的案例

(3)注重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类案件中运用。我国签约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子女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贯彻上述公约精神,体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通过其监护人最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在其本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不能简单草率适用该条规定。


5、域外法参考

(1)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

(2)间接强制鉴定。如英美法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论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


6、我国采用间接强制鉴定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理由:(1)亲子鉴定对家庭具有颠覆性意义,应当慎重应用。即使鉴定结果为法律意义及生物学意义的亲子关系均成立,也不排除配偶认为人格被侮辱而离婚。(2)直接强制鉴定比间接鉴定造成的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更强烈。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无论是自信提供的其他证据中心支持自己的观点,还是自愿承担败诉的后果,都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的情况。(3)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进行人身强制的法律应由立法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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