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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抚养权一方不同意,是否能探视孩子

爱情可以成为过去,婚姻可以解除,唯独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撇不清。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如今的离婚率盛行年代,离婚背后隐藏着财产与孩子的纠纷问题。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契约”解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刘某在正常行使自己探视权时,遭受另一方的阻挠与侵权,特诉至法院,并委托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利,经过不懈努力,案件以圆满结案。

 

【基本案情】

樊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10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婚生子小杰(化名,201075日出生)由樊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以樊某不让其探望小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杰每周六、日与刘某一起居住生活。樊某辩称刘某在之前的探望过程中曾打骂小杰,小杰现在不愿见刘某,探望过于频繁不利于小杰成长。一审法院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至二审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二审中,为避免小杰的父母因探望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法庭亲情探望特色审判机制,刘某在二中院对小杰进行了一次温馨探望,母子重聚的欢乐打消了樊某的顾虑,缓解了樊某和刘某之间的矛盾,最终双方就探望问题协商一致,该案以调解圆满结案。

 

【律师解析】

探视权,也称作探望权,是指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律师主张:正确行使探视权,共同构建温馨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探视权应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身份特属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但因其“偏见”矛盾导致事情的错轨发展。夫妻感情破裂,但对孩子的爱仍然不变,孩子渴望得到父爱/母爱的情感不变。双方当事人对于孩子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是作为权利的规定,不是作为义务的规定,刘某合法行使探视权,能够给孩子心理及精神上抚慰这有利于孩子的良性发展。双方虽在法律上无身份关系,但对其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应拥有知晓的权利,在面临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时应共同协商决定,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案结语】

生活节奏的快速发展,爱情的稳定期已然不是“七年之痒”!“四年之痒”,是现代男女离婚率最高的结点。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除了财产的分割外,主要集中在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离婚后,影响最大的当属于其子女,一个“家”的破灭,不利于其身心的发展;正确理性对待探视,让孩子获得更多亲属的关爱,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发展;为了孩子,请理性对待探视,共同为子女建造一个幸福温馨的生活环境。若你也正在经历离婚后探视权纠纷,可寻求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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