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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探视权一方是否能接走孩子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感情破裂的产物,是一段重要契约的结束,是人生的重新开始。对于孩子来说,是一个家的破灭,是一份爱的破碎,是缺乏安全感和不信任的新起点。本案中,离婚后直接抚养方肖某阻挠武某及其父母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发展,武某为合法行使法律权利,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武某及其家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接走探望孩子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41226日,肖某与武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辉(化名,2009315日出生)由武某抚养,肖某每周见小辉一次。此后,双方依约履行,但在201531日后,武某及其父母以肖某一周探望小辉一次对其情绪造成影响,且肖某对小辉照顾不周损害小辉健康等为由不配合肖某探望。后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末、节假日将小辉接走探望。武某辩称接走探望不利于小辉身心健康,应减少探望频率。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辩称事实证据不足,判决肖某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九时从小辉所居处将小辉接走探望,当日十八时前将小辉送回所居处或送交给武某;武某应予配合。

 

【律师解析】

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力,其分为:

探望性探望,即未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以看出,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实际上大部分人离婚时,夫妻感情都近乎于淡漠,但也有一些比较严重的甚至会近乎仇视,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报复心理可能会拒绝另外一方行使探视权,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应尽量以调解或诉讼的手段来解决。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应当适当扩大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温馨健康的亲情关系更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合法行使探视权时,还应考虑子女的意愿,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本案结语】

社会上的离婚率不断的上升导致了许多单亲家庭的出现,而父母离婚后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非与孩子已没有任何关系。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来探望孩子的近况,一旦发现直接抚养一方做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行为,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变更抚养权利。若你也正在经历离婚后探视权纠纷,可寻求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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