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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共有”和“单独所有”两种,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否意味着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并非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和最终根据。那么,民法典新规下,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律师结合案例做如下分析,以飨读者。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小王(女)与小李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是小李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方式购买的,房证上所有权人登记在小李名下单独所有。婚前小李就已经支付了3成首付款,余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婚后小李也是用工资收入按月偿还的房屋贷款。后小李打算出售该房,之后再添些钱换购个大房以改善居住条件,小王也同意。可是就在小李与意向买家准备交易时,买家要求妻子小王也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也应征得妻子同意。该房屋已经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单独所有,那么妻子小王对该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呢?
律师说法:
判断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是购房时间和购房款的资金来源。
如果购房时间发生在婚后,且购房款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无论房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双方。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单独所有,且小李已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但因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小李婚后的工资收入,而其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中也有妻子小王的份额,即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婚前小李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属于小李个人财产。后经协商,妻子小王也同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顺利完成了交易。
考量财产权属时,不仅要结合物权法律,也要结合婚姻相关法律。本案中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整理的关于“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夫妻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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