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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新规下,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反悔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在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以后,另一方就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另一方可以不再支付给孩子抚养费。但是如果自愿放弃抚养费反悔了的话,是否能重新获得对方的抚养费?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本律师带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

小伟与小莉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可是刚过两年,小伟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在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倘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在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整理的关于“民法典新规下,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反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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