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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新规下,子女能否请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追加问题

父母离婚以后,倘若属于协议离婚,就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倘若属于诉讼离婚,法官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以及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综合考量后判决子女的抚养费。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物价上涨、子女患病产生的医疗费、上学的学费、培训班兴趣班的费用等具额花销,造成经济上的困难。这时候,能否请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呢?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在实践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关于双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子女抚养费用的请求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子关系而形成的身份权,得以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子女而并不是父母。

一、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未探望并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不是增加其抚养费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增加抚养费的必须条件是“父或母有负担能力的”,即抚养人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再考虑是否存在三个必要条件之一。

二、抚养费增加的数额限制

(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实际生活所需的费用界定

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并非指最低生活所需,该需求与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成正比,父母经济条件越好,子女的生活需求水平越高。子女每月实际生活所需不尽相同,父或母的收入亦可能每月有所波动,但在一定的成长阶段相对稳定,故除特殊情况外。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1.生活费:一般指子女居住地城市/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而因购买手机电脑、商业保险、外出旅游产生的生活费,不属于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合理要求”。

2.教育费:指国家规定的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学费、书费、杂费、住宿费、必要的社会实践费用纳入教育费范畴。

3.医疗费:在原先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中,包括的医疗费系指一般疾病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请求增加抚养费条件中的“患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重大疾病。

(三)父或母经常居住地的抚养费标准

1.若子女以及抚养人均在农村生活,则一般按照子女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

2.若子女在城市生活上学,而抚养人父或母在农村就业的,抚养费以被告(父或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再按比例计算。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收集整理的关于抚养费追加的法律知识,相信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电话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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