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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新规下,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上)

在实务中,父母离婚时,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一方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但取得抚养权后,却因某些原因,导致子女不愿随有抚养权一方生活。在民法典实行的当下,一方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本律师给大家解读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5月22日到XX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中记载“长女张某1已婚,归男方抚养教育,儿子张小某10岁,归男方抚养教育,儿子自由选择和谁生活,男方支付儿子抚养费、学费、补习费、生活费、保险费,一旦不付,监护权转移女方”。离婚后,张小某随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学习、生活期间原、被告并未进行联系,也未就张小某生活费、学费发生争议。现原告以被告未给付抚养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离婚时,虽将婚生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张小某一直随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读书学习、生活。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且被告对张小某随原告生活并无异议,且愿意承担抚养费。原告提出变更抚养没有提出确有必要的变更的事实和理由,不变更抚养关系不足以影响婚生子张小某的生活和学习,在诉讼阶段,张小某提出他不愿看到父母吵架,从有利于张小某生活、学习、父亲的亲情关系及身心健康成长考虑,认为不予变更张小某抚养关系较妥,张小某仍跟随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生活、学习为当。综上,对原告要求变更张小某抚养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的儿子张小某应由谁抚养。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及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时协议抚养权归被上诉人张某,但张小某实际上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在广东东莞学习、生活,且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其在一审过程中明确表示选择和上诉人李某一起生活,为了尊重被抚养人李某自己的意愿,更加有利于其学习、生活,应变更张小某的抚养权归上诉人李某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上述法律规定的十周岁,是《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超过十周岁,就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表达一定的意思。现《民法典》确定限制行为能力年龄起点为8周岁。与此相适应,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整理的关于“民法典新规下,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的法律知识,相信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电话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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