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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该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可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对于遗产酌给请求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限于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取得根据是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形成了一定的扶养关系,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两种情况。
3、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标的,即酌分的遗产,其数额是不确定的。这主要取决于酌分遗产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或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程度,以及遗产总额的多少。在一般情况下,酌分遗产人的份额应少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但在酌分遗产人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酌分遗产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完全扶养时,其酌分遗产的份额,也可以等于或高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
4、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其一项独立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自已行使其权利,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其权利。遗产酌给请求权虽是在法定继承中发生的权利,但不属于继承权,可分得遗产的人只有权要求分得遗产,而无义务清偿遗产债务。从性质上说,遗产酌给请求权为债权,其义务人应为遗产的承受人。因法定继承自继承开始遗产即转归继承人,因此可分得遗产的人应当向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分给其适当遗产。当然,在遗产分配前,可分得遗产的人也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5、可分得遗产的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受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给予保护。即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独时,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两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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