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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民法典新规下,侄子能否继承叔叔的财产—代位继承问题

通常来说,在一个家庭里面,爷爷去世的,孙子孙女是不能参与遗产分割的,但是如果父母亲或是叔叔先于爷爷去世,则本该属于父母亲、叔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孩子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而在法定继承中,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那么,在民法典新规下,侄子能否继承叔叔的财产?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本律师给大家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被告黄某驾驶车辆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赶往现场,通过认定,此事故双方均负同等责任。经调查王某生前无配偶和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曾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某的后事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王勇因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因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黄某因驾驶车辆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王勇可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且其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其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4万余元。

律师说法: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整理的民法典新规下,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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