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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由于受到影响,很多父母希望让自己的子女随自己姓。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离婚后做出更改自己子女姓氏的行为。那么,民法典新规下,对于夫妻离婚的,一方自行变更孩子姓氏有何相关规定?
案例简介:
黄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 年7月,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2月,两人在江西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小某(7周岁)。婚后男方黄某因不务正业,且对女儿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后女方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 年6月,法院遂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将女儿黄小某判决由女方肖某抚养,男方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同年8月,肖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黄小某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肖”。黄某知道实情后,多次与肖某协商未果,黄某便以变更姓氏侵犯监护权为理由,将肖某诉至法院。
被告肖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离婚后肖某作为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黄某有权要求恢复自己女儿的姓氏。最终法院判决肖某恢复女儿初始姓氏。
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一旦更改姓氏需要征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在本案中,黄小某属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变更姓氏需得到父母监护人的同意,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且女方肖某在未征得男方黄某的同意下,擅自将女儿黄小某姓氏变更,违背社会认知与传统习俗,同时侵害了男方黄某的监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黄某有权要求恢复未成年女儿的姓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肖某擅自更改未成年女儿的姓氏显然会造成家庭矛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肖某也不可以单方更改女儿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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