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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民法典实施,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很多时候夫妻之间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颁布实施。那么,民法典实施后,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本律师给大家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李某(女,肢体二级残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刘某经朋友介绍结识李某。2013年,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跟随刘某回到庆云生活,并在居住地修建房屋。自2018年起,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刘某外出打工后,回家次数也越来越少,李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同时两人婚后无子女,感情也越来越淡。2020年3月刘某突然离家出走,对李某的生活置之不理,且不支付李某生活费,致李某生活困难。随后,李某到当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开辟绿色通道。代理人建议李某以刘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刘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与刘某离婚;2、李某放弃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房屋置换的楼房主张权利;3、刘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交付,刘某在2021年之前为李某提供住处。

律师说法:

一、刘某是否应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是肢体二级残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刘某应尽扶养义务,此项义务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离家出走,对李某的生活置之不理,不给其生活费致其生活困难,违背人情伦理。因此,李某享有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李某是否拥有对其共同住房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李某对房屋产权享有一半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拆迁,置换的楼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李某仍然享有对置换的楼房分割的权利,可以对其共同住房主张权利。

三、刘某是否应给予李某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刘某对李某存在实际遗弃行为,有明显过错。因此,无过错方李某可另外请求刘某给予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要求刘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500元,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以上是本律师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实施,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的相关案例及整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或留言咨询,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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