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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关系解除,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2、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一方为中国公民;
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
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中国起诉离婚,要去哪个法院起诉,往往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国籍、婚姻缔结地以及居住地。
以下是本律师围绕这三个因素以表格的形式将常见的涉外离婚法院管辖一一罗列,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注:涉港澳台,也适用下述情形)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整理的关于12种涉外离婚管辖问题的法律知识,相信会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电话或留言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建议,解决您的问题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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